魏某因农业税一事对村干部宁某心存不满,遂携锄头至宁家欲找其理论,敲门无人应答后绕到宁家厨房处。魏某为了泄愤将放在屋外的小半瓶“甲胺磷”农药带到宁家厨房,洒在厨房的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后离开现场。当天中午,宁某回家准备吃饭发现厨房有被人投放农药迹象,遂报警。后魏某因害怕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为泄私愤,偷偷潜入他人厨房,并在他人水缸、水桶、水壶和稀饭等处投放农药,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非法强行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在被告人宁某厨房的多处投入农药,其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魏某虽然为泄愤报复他人,实施了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应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魏某为泄愤而投入农药,且农药洒在水缸、水桶等餐饮具及食物稀饭中,魏某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其杀人动机为泄愤杀人;从客观方面看,魏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即投入农药到餐饮具及食物的行为,且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宁某一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宁某准备吃饭时发现厨房有被人投放农药等迹象,被告人的行为才未得逞,故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魏某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还存在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但其犯罪目的并不是为了侵入住宅,而是为投放农药,该行为相对故意杀人行为来说是一种预备行为,应该被后一个实行行为所吸收。
三、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危害公共安全,而本案魏某针对的是宁某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非特定的对象,不应构成本罪。洪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