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岐】照相馆以店堂告示拒绝顾客拷备婚纱照片是否合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纱照相馆店堂中的告示内容是也双方照婚纱照合同的一部分,因此陈某拒绝交照片底片并无不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婚纱照相馆店堂中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但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因此陈某可以拷走自己的底片。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王某和未婚妻来婚纱照相馆照婚纱照是和照相馆形成了合同关系,店堂中的告示属于双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陈某以店堂的告示为由,不拿底片给王某,排除了王某的主要权利,显然是对王某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婚纱照相馆以店堂中的告示作为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王某完全可以要求拷走底片。
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