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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责任问题--最高院司法观点
发布日期:2009-11-26 作者:
孙新律师
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责任主体,即通过“运行支配” 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关键是支配利益和使用利益(收益)确定责任归属。(《人民司法》
2002
年第七期)
被盗车辆发生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车主本身是受害人,不支配不受益。(《人民司法》
2002
年第六期)
出卖人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作为担保,名义上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购买人,车主不承担责任。
连环购车,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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