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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人不能证明文章基本内容真实应承担侵权责任--最高院司法观点
发布日期:2009-11-26    作者:孙新律师
 
广义新闻侵权包括新闻侵害所有可能的人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行为,狭义新闻侵权指侵害名誉权,在国际上通称为新闻诽谤,在我国也有分为新闻侮辱和新闻诽谤两类。
报道内容基本真实是对新闻诽谤最有力的抗辩理由,也是区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重要界限。
司法解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英美法系对新闻诽谤最有力的抗辩理由为:1真实(truth);2公正评论(fair comment,指公众对于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众人物,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务,包括文化艺术作品、科技成果以及形形色色的消费品等,享有自由评论的权利;3特许权(privilege,主要指公正准确地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的正式文书和行为等不负诽谤责任。
我国的抗辩理由:1当事人同意;2证明传播内容的真实性;3权威的信息来源;4公正评论;5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6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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