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最高院司法观点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具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述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见《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二集)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生效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见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