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2日,井冈山市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井冈山装潢公司)与万安县建设水电装潢公司(以下简称万安装潢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井冈山装潢公司承建万安县林贸大厦剩余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68万元,工程开工、材料到场付工程款40%;经万安装潢公司及当地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在保质期的头一星期内付工程款95%。井冈山装潢公司施工后,万安装潢公司未与井冈山装潢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2002年12月2日,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万安装潢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经查万安装潢公司是万安县建设局的前身万安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开办,作为主管部门,万安县建设局没有对万安装潢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2006年7月7日,井冈山装潢公司向万安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英华(梁英华承包了万安装潢公司)催要工程款,梁英华支付了工程款利息6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尚欠工程款6万元。井冈山装潢公司催收未果,特诉请法院判决万安装潢公司、梁英华、万安县建设局支付工程款10.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万安装潢公司、梁英华、万安县建设局支付井冈山装潢公司工程款。因为:1、井冈山装潢公司与万安装潢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井冈山装潢公司施工后,万安装潢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06年7月7日,井冈山装潢公司向万安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英华(梁英华承包了万安装潢公司)催要工程款,梁英华向井冈山装潢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利息6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尚欠工程款6万元。因此,万安装潢公司与梁英华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万安县建设局是万安装潢公司的开办单位和组建部门,应当在万安装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偿拖欠的债务,该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担责。综上,应由万安装潢公司、梁英华、万安县建设局支付井冈山装潢公司工程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万安装潢公司支付井冈山装潢公司工程款。因为《工程施工合同》是由井冈山装潢公司与万安装潢公司签订的。井冈山装潢公司施工后,万安装潢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梁英华作为万安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支付工程款利息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是因其与井冈山装潢公司存在私人债务而为的,而是因公司间的债务纠纷产生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后果应由万安装潢公司负担。万安装潢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应当独自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组织清算,而不是由主管部门即万安县建设局履行清算义务。故梁英华与万安县建设局不担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井冈山装璜公司与万安装潢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井冈山装璜公司承建万安县林贸大厦剩余工程,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井冈山装璜公司施工后,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验收,也一直未办理工程款结算。2006年7月7日,梁英华向井冈山装璜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利息6000元,并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工程款6万元。因梁英华系万安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支付工程款利息与出具工程款欠条的行为应视为万安装潢公司的行为。因万安装潢公司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仍具备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井冈山装璜公司诉请其主管部门即万安县建设局对万安装潢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综上,理应由被告万安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周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