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成因及后果
发布日期:2009-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在全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的建筑企业交付了所建工程却无法按期收回工程款这样一个奇怪现象。这种现象大量存在,且愈演愈烈,很多建筑企业已经强烈地意识到了,被拖欠的工程款不但难以追讨回来,而且极有可能成为死帐。之后,建筑企业就面临着一个实际的问题,即工程款没有收回之前,工人工资怎么发放的问题。因此,拖欠工程款问题一直被业内外人士关注。但是,这一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治。

    一、拖欠工程款的成因

    1、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所致。

    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担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而且根本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目前,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位居第一。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不足,其土建施工基本上是依靠建筑企业垫资,并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谋略,将大量的开发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

    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居第二位。许多地方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采取城市负债建设的发展模式,其中一些项目盲目攀比或不顾实际需求的重复建设,这些工程往往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而且还在不断产生新的拖欠。不少政府投资工程是“三边工程”,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就立项或开工。结果有的项目不仅成了烂摊子工程,而且无法支付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由此可见,要解决拖欠建设工程款的问题,必先治“本”,即从各级地方政府入手。

    民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较少,建设资金相对比较缺乏,加上受当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影响,其拖欠工程款也已形成了规模。

    2、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远未建立,尤其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也是工程欠款问题“久拖不决”的一个原因。

    从建筑企业本身来说,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由于目前全国在建筑市场上出现了僧多粥少、供过于求的现象,因此导致了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甚至签订“阴阳合同”,致使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时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陷入合同“陷阱”。许多建筑企业明知所签合同存在风险,甚至也看到该合同是个“陷阱”,但还是要签订该合同,因为合同不签就意味着接不下工程,而接不下工程就意味着是在等死,虽然接了工程可能会被拖死,但总有一线生机。因此,“阴阳合同”一旦缺乏信用,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同时,由于市场缺乏信用约束及失信惩戒机制,往往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出现信用危机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必然造成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3、立法滞后也是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建筑市场目前法制不健全,因此建筑企业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例如按照《建筑法》相关条款,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这一法律中对这类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但是,即使具备相关条款,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在发包人未支付价款,工程被折价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可优先受偿,大多数建筑企业也不愿意采取诉讼方式。许多建筑企业担心采取诉讼方式会得罪当事人,造成一系列的连琐反应,给今后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业务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由于诉讼的时间长、成本高,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即使胜诉在法院执行时也有很大难度,因此形成了建筑企业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二、拖欠工程款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1、工人工资无法兑付

    由于工程款被长期拖欠,因此建筑企业无法向工人兑付工资。目前建筑企业的工人基本上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当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尤其在年关,就会经常出现过激的方式来要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而这些做法影响了国家的社会稳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2、建筑质量无法保障

有的建筑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将工程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结果造成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水平大大降低,留下了安全隐患,甚至出现严重的工程安全事故。不但给国家、集体造成潜在危害,且直接危害到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技术人才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建筑企业工程款被大量拖欠,企业只能依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并造成企业骨干和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企业效益则自然会出现连年滑坡的现象。同时,民营企业大量拖欠国有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实质上是非国有企业挤占国有企业的资金,其后果是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对策

    (一)预防措施

    1、建立资金监管制度

    针对以往出现较多的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资金中途抽逃等现象,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机制,将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由目前的开工前审计,变为从前期到施工至结算的全过程审计,从而避免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2、建立项目批后的管理制度。针对盲目扩大项目计划、随意变更规划导致原计划资金不足现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计划、规划的批后管理,杜绝超规模建设;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整顿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从而避免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3、建立履约担保制度从而预防工程欠款。

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是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现象。

    (二)制裁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拖欠工程款,有关部门应不批准其设立新公司、开发新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规划、审计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开工审计意见。凡超计划建设、未提交资金审计证明,或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或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规划、房产、计划等有关部门,对其新建项目,规划、建管、房管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手续和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凡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照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拖欠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降低其开发资质或注销其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计划的,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计划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欠款。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降低其开发资质。对工程竣工多年至今未能结算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与施工企业完成结算,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工程欠款。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销其开发资质。

    3、银行将减少对其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4、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督促还款。

    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5、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解决工程欠款

    2004年1月7日,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公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为建筑企业寻求得到了解决工程欠款的法律依据,其中也包含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工程欠款,因此,建筑企业完全可以在发包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时依《民法通则》、《建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工程款拖欠而带来的问题。作者: 郭梅珍 赵彦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