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管辖异议,不战而胜
南京律师:管辖异议,不战而胜
众所周知,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最终判决是有影响的,从法律公正上面说,这种影响不是致命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影响却不容忽视。以下通过案例来向读者传达一个信息,诉讼管辖问题上律师可操作余地非常大。如果把诉讼或者庭审看作一场战斗,那么可以这么说:处理好诉讼管辖问题,很可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2009年8月15日,冯**诉陈某合同纠纷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决定受理。李律师作为本案被告陈某的代理律师,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和证据复印件后,经过仔细认真研究,发现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在管辖问题上的瑕疵或者说错误,及时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随后法院裁定异议成立,该案移送管辖。现将有关异议申请书附后: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女,1968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于2009年8月15日收到贵院受理冯**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本案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如下:
第一,本案欠条中关于管辖的单方表示无效,不属于有效的协议管辖,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四点:
1.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本案中,所谓欠条非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并非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约定,书面合同至少要有两个合同主体才能成立。
2.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法院。本案欠条并未明确具体是哪个法院。
3.当事人协议必须做确定的、排他的、单一的选择,更够锁定一个具体法院。如果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本案欠条并未明确具体是哪个法院。
4.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欠条约定由嘉兴当地法院处理,也包括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也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
由此可见,欠条中关于管辖的单方表示无效,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由此可见,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管辖,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8月19日
南京律师 李燚 ( 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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