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杰诉李建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李英杰诉李建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朝民初字第26392号
原告李英杰,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吉龙,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 李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河北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徐水,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杰(下称原告)与被告 李建(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建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黑庄户乡,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法官
二 0 0 九 年 十一月 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