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拘禁罪一案律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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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
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下依法履行职责。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对本案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玄武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拘禁罪,辩护人不持异议。辩护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实际情况显示,本案并非共同预谋犯罪,带有偶然性,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
1、起诉书中称“200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与×××、×××预谋”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供述(见卷宗证据材料第35页)及被告×××的供述(见卷宗证据材料133页),实际情况是那天吃饭时,×××偶而谈到前男友×××欠钱不还的事,×××当时说此事包在他身上。被告人×××并没有与这两人协商讨债的时间、地点以及以何种手段去向×××要钱,直至2004年6月4日案发前也未协商过,故不存在预谋的事实。
2、根据被告人×××供述,2004年6月4日凌晨2时许,是受害人×××主动打电话约×××要求找个地方开房,×××称是××主动约他的证据不足。不能仅依据受害人陈述,就认定是×××主动约谭克的事实。
3、2004年6月4日凌晨2点以后,因×××身边现金不够,×××给×××打电话的最初目的是要×××给自己送钱开房(见132页××××供述),当时×××听说其与×××在一起,觉得这是讨债的机会,便约了其他三被告一同赶到斯亚花园,来帮×××讨债。此时,×××并不清楚×××、×××会带其他三被告同来,并且×××也不认识其他三被告。×××带人到斯亚花园门口,径直将×××挟持上车,并没有与×××协商。此后将×××带到中山陵逼债这一过程,×××正在回家的路上,并不在场。
4、将××带到真园9栋24号302室,非法禁闭这一过程中,被告××也没有实施威胁、殴打、强行禁闭被害人××的行为(见149页受害人谭克陈述)。
二、×××犯罪恶意不深。
从主观方面看,×××虽同意××帮自己讨债,甚至教训×××一顿,但并没有指使或与其协商过以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方式去讨债。×××以非法拘禁的讨债方式并非出自×××的本意,并且在案发过程中,×××也没有与其他5被告进行过意思联络,表明其主观恶性不深。
从客观方面看,×××等人对×××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并非×××教唆所为,×××也没有具体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挟持行为,并不是刻意追求本案的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明×××犯罪的恶意不深。
三、受害人××对本次案发的起因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具有许多从轻处罚情节。
×××与×××原是恋爱关系,在双方已同居大半年的情况下,×××抛弃了×××,并且拖欠×××2万元债务拒绝归还。×××作为单身在宁的外地女孩,在无法直接向受害人讨回债务的情况下,同意×××帮自己讨债,才导致本次案发,由此可见,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感情及经济纠纷是导致本次案发的主要原因。
但×××参与犯罪的行为情节明显较轻,同时其自身既无前科,又无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偶尔失足所致,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在被告人及亲属的主动配合下,所有赃款都已退还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已全部弥补,社会危害性已减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司法规定被告人亲属的退赔行为表明被告人退赔表现好,已有了悔罪表现。归案后被告人的态度较好,能够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现南京××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愿意帮助被告人在社会中改造成新人。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不采用实刑。
谢谢 !
江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季大林
20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