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陈科驾驶摩托车载乘李琼兰(前妻)、陈盼(陈科、李琼兰之女)途经永新县里田至龙门路段时与一中巴车相撞,事发后,经永新县公安局作出尸检报告说明陈科、陈盼当场死亡,李琼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不久,原告李琳华等(系李琼兰胞弟、妹)起诉被告陈信德等(陈科之父母)要求对三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永新县公安局作出的尸检报告中叙述的“当场死亡”是否就是“同时死亡”?如果是同时死亡则二人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如果不是同时死亡或无法确定死亡先后,则二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又该如何处理?
《汉语词典》对“当场”“同时”作如下解释:当场即就在那个地方和那个时候;同时即同一时候。按此解释,当场死亡、同时死亡应作同一解释,则陈科、陈盼二人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对两个词语定义比较后作出的解释,具体应用到案件中还不足以有说服力。尸检报告中对二人作出当场死亡作何解释最有发言权的就是法医了。笔者认为,开庭审理时应传唤法医对其作出“当场死亡”的表述作出合理解释,如他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虽然本案最后是以调解结案,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日趋增多,对于此类争议在具体审理过程中也还会出现,为了减少争议及提高司法效率,法医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刘琼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