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立法的不完备、一些程序设计的不合理以及法官素质不高,已经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和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于类似的案件做出差异甚远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审判实务中,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五个严禁,多半是和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关系;人们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反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五个严禁”的规定,确实对于推进法院反腐败斗争以及审判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要进一步在完善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体制机制上下更大的工夫。他强调要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一个就是要进一步规范裁判权的行使,减少和预防自由裁量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当然客观上也存在有些法官本意上是秉公执法,但不一定都能自如恰当的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同时当事人和律师甚至社会各界对裁量权的运用也都有自己的见解,作为少数派的法官对自己裁量权的诠释不一定都能得到社会大多数的认可。正因为大家对裁量权“自由”的不同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偏差,也造成了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人们都说“五个严禁”既是禁令又是挡箭牌,既是反腐钢刀也是治病良药,既是对法官的严格要求,也是对法官的深切关爱。那么为了更好的贯彻“五个严禁”,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法官、关爱法官,我们能否梳理法官应用频繁、裁量幅度较大且容易引起争议的裁量权,通过立法规范或发布司法解释细化和统一裁量尺度,进一步明确法官自由裁量的标准和条件,界定科学的裁量机制,从制度上堵住了人情通道,为自由裁量权套上“紧箍”,也从源头上保护了法官本身。
所以要使“五个严禁”进一步落到实处,应该从立法源头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尽量使法官恰到好处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使法官的裁判既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公平性,又保持办案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总之就是要科学规范自由裁量权,限制一切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侯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