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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从政治走向法治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人为本”成为指导中国社会全面改革和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作为一种执政理念,“以人为本”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共识。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人权保障也正经历从政治向法治发展的深刻转变。

  一、以人为本从政治向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础

  “以人为本”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念,主要体现在党的政策中。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党的意志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党的政策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党的政策要在全社会得到贯彻实施必须借助法治予以实现。

  第一,“以人为本”是法治的基本前提。“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我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新理解,是对以往功利主义政策的纠正,现行法治中存在不少与“以人为本”理念相冲突的地方,例如对于效率的过分强调、对环境保护的忽视、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收入分配过于悬殊,等等,必须在“以人为本”的指导下,改进和完善法治当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以人为本”从政治向法治发展,这并不是说非得将“以人为本”四个字作为一个法律原则规定到宪法或国家其它基本法律之中,才算将“以人为本”上升为国家法律。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的过程,都可以是将“以人为本”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过程。我国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只要真正以“以人为本”为指导原则,响应“以人为本”的要求,“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那么这些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就是将“以人为本”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过程。

  第二,法治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治理原则,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符合人民利益和客观规律、需要长期贯彻执行的党的政策。而法治通过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只有将“以人为本”的政治宣示上升为国家法律,通过法治形式将“以人为本”政策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才能使“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得到贯彻和执行。

  二、“以人为本”的人权保障内涵

  胡锦涛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以人为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首先,“以人为本”的权利主体是人民,义务主体是公共权力。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看,“以人为本”这个概念隐藏了一个主语,即“谁”有权利要求“以人为本”和“谁”有义务实施“以人为本”,也即“以人为本”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谁?“以人为本”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人民才有正当理由作为“以人为本”的权利主体。若是将国家作为“以人为本”的权利主体,那么我们又会落入中国古代“民本”思想领域中去了。公共权力是“以人为本”的义务主体,这是法治的价值要求,法治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人权,将“以人为本”的义务主体设定为公共权力,这将为规制公共权力提供一种哲学上的基础,将政府的责任从古代的伦理责任发展到法律责任 .另外,还必须明确,这里作为“以人为本”的权利主体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而作为“以人为本”的义务主体的公共权力,在这里既是整体概念又是个体概念,当公共权力作为整体概念时,国家或政府作为整体有义务在宏观上、在理念上、在体制上对人民负有“以人为本”的义务,当公共权力作为个体概念时,任何一个政府机关在任何一次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都对人民负有“以人为本”的义务。如此界定“以人为本”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可同时满足民主与法治的价值追求;满足了保障人权的目的,也满足了权力制约的要求;诠释了民主的规范意义,同时也证成了法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其次,“以人为本”的“人”的外延是指“人人”。“以人为本”中的“人”具有两重含义,第一,其外延当然是指所有的人,是中国社会的全体成员,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我国是适用平等保护原则的,不能因为主体的差别而加以差别保护。第二,“人”的核心在中国是指“人民”,这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范围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的外延是指“人人”,“人”的核心是指“人民”,这里作为核心的人民与作为外延的人人是有区别的,人民在我国当家作主,“以人为本”要体现、反映、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意识和利益,在立法上、在价值选择上要以人民的意支和利益为坐标,人民是“以人为本”的主体和依靠力量;而人人是“以人为本”的适用对象,在法律适用上是人人平等的,对公民基本人权是平等保护的。

  再次,“以人为本”的“本”不只是“本位”,更是“根本”和“目的”,是人的价值与人的意义之所在。“以人为本”的“本”就是要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本,即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与出发点。这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一种历史观和世界观。在价值观上,把人同神、物相比时,人是根本。在历史观和世界观上,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力量,同时是国家的主人。

  三、“以人为本”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一)“以人为本”对法治理论的影响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的源泉来自实践。但任何实践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作指导。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理论,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理念指引下的中国法学研究正在悄然形成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我国的法学研究显现出了更多的温情脉脉的人文色彩,我们可以把这种新的研究范式称为人本法律观或者“以人为本”范式。与以往的研究范式相比,正在发展中的“以人为本”范式,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她对人的存在、本质和发展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人的理解是多纬度的,即人是理性、德性和灵性的统一体,不像功利主义范式只看到人的理性的一面,权利理论范式只看到人的德性的一面。功利主义法学在当代的最突出代表就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它以成本——收益为分析工具,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

  以人为本只是一种理念,是事务背后的价值指向,而不是现实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关键是法治理论的阐释与重构。法治理论发展的终极关怀是以人为本的价值指向。任何违反以人为本的法治理论终将失去生命力。法治理论要为法治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必须从人的正当的、合法的需要出发。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应当成为法治理论研究的终极追求。不仅法律研究的主体是人,法律研究的目的也应当是人,法学家们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阐释“以人为本”,才能有助于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正确理解,法学(法治)理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法学(法治)实践。

  (二)“以人为本”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我国的法律实践特别是立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便集中体现了法治对以人为本的制度保障功能,并且使这种制度保障上升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此后,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在很大的范围内升华到制度层面。国家立法机关据此对我国的一系列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该法除了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加以规定外,还对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受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婚姻家庭权予以强化。2007年10月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利,提升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水平。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2007年4月,我国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4月,人大常委员会根据该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对我国1990年残疾人权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残疾人保护法》更加符合国际标准。2008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被学界称为“人权保护法案”,国家赔偿由“违法归责”向“结果归责”转变,将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谨慎从事,从而更有效地防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以以人为本的法治对立法、司法和执法都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即人本立法、人本司法和人本执法。在立法中,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人的发展、人的价值的实现作为立法工作的中心任务,真实、全面地体现以人为本;实现法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要求所立之法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构建源于人、行于人、评于人和服务于人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中,要求司法活动必须“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司法程序要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体现对人的深切关怀和全面照顾,维护人的尊严,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在执法中,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主体地位,体现人性关怀,发扬人文精神;尤其要求重视行政相对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和程序保障,即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置时,有请求权、获得相应信息权、要求听证权、要求回避权、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等权利。

  结语

  人权保障在我国不再仅仅停留在国家的政策层面,也不再只是执政党的政治宣示。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人权保障已经从党的报告和文件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由政治的标语口号变成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这一深刻的转变说明,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正在逐步成形。(杨松才 陈佑武)

  出处: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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