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对于张某该次犯罪在如何定性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张某误以为刘某已被自己麻醉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于客观上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正如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欲实施抢劫,但是客观上发生的行为却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导致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原因是被害人因劳累过度而睡着,而不是被行为人所麻醉)。
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实施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种不正确理解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施情况的错误认识,则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内的犯罪方法的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其麻醉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的程度,从而截取了财产;客观上却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