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抢劫犯罪从轻处罚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
2008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在武汉市江岸区钢材市场附近伺机抢劫。当被害人涂某路经此处,刘某某从涂身后将其抱住摔倒在地,用手按涂的双手,脚抵住涂的头部,张某某遂强行抢走涂装有价值570元的手机一部及现金45元。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确定从两个主要方面为其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其抢劫财物已经追回发还失主,伙同他人一起作案完全是因交友不慎所致等。同时提出,结合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其家庭教育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