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下午,西峡县交警队车管民警邢某、袁某等人在灌河桥头执勤,检查过往违章车辆。17时许,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华川车途径灌河桥头时,执勤民警即打手势示意李停车接受检查,李某不但不接受检查,反而继续驾车前行。邢某、袁某等人即开警车追赶,当追至县城外某路段时,因道路维修,交通临时堵塞,李某不得不停车。此时,邢某急忙下车走至华川车前面,袁某走至华川车右侧门处,两人示意李某出示证件,李某不但不出反而趁道路疏之机,突然挂档前行,致使站在华川车前的邢某来不及躲避,被迫上到华川车前保险杠上,并用手抓住雨刮器根部螺丝,不断用手拍打华川车挡风玻璃,向李某求救停车。此时,交警队的警车也在后面鸣警笛追截,当警车欲超华川车时,李开车呈“S”状行驶以阻拦警车追截,一直将邢某拖至两公里外,方才将车停下。邢某因受惊吓,致使其右上肢远端擦伤、水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交警在依法执行公务,其不仅不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趁交警站在其车前要求出示证件时,强行开车阻碍交警依法履行检查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说法】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或者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有意进行阻碍。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上述前三类人员实行打击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或职责。所谓威胁是指进行精神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上述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述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
本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从主观上来说,当时邢某、袁某等人身着制服,且有警车停在一旁,并有标志牌树于路边,李某明知邢某等人系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为了逃避检查而有意加以阻挠,明显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李某实施了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李某在交警邢某站于其车前要求其出示证件时,其突然挂档加速前行,致使邢某被迫上到车前保险杠上。在邢某拍打车前挡风玻璃,要求停车时,而李某仍然高速驾车前行,造成邢某人身损伤,致使邢某等人无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显属“暴力”方法。另外从侵犯的客体来说,李某的行为发生在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其行为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