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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弟二人身陷囹圄悔泪迟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闻背景:

    2004年9月13日夜,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王岗村11 组农民贾文生及其弟贾文杰,听其侄儿说其母张某外出未回,便怀疑张某生活作风不正,遂守候 在张某门前,伺张某归来问个明白,当夜22时许,张某乘坐租雇的三轮车回 家,贾文生、贾文杰兄弟二人不由分说,将张某及送张回家的他人拉下车, 不听张某解释,也不顾群众围观和劝阻,进行殴打、辱骂,逼迫张某与送张 回家的他人承认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威逼送张回家的他人写下“若张发生死 亡等意外,一切责任自己负责”的保证书后才让其离开。贞操,是千百万年来遗留下来的妇女认为最重要的道德和气节,贾文生 及其弟贾文杰无端当众猜疑张某“不守妇道”,使张某气愤交加,无颜见人, 遂抱起一瓶农药,一仰脖喝个净,待人们发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经审理,贾兄弟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内乡法院认为,被 告人贾文生、贾文杰采取殴打、辱骂手段,公然侮辱张某致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贾文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文杰系从犯。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的人身权利,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贾文生、贾文杰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判决书送达后,两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

    郭晓菊(内乡法院刑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 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 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 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公民的名誉,是 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 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行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侵犯。

   

               严重损害公民人身权利要受法律制裁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抹黑脸;强剪头发;挂破鞋并强拉去示众;强迫他人当众爬过自己胯下或者作其他严 重有损人格的侮辱动作;多次用极为低级下流的言词进行羞辱,致使他人 受到严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刑法》第246 条规定:“以暴力 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规定,就是为了更 好地贯彻宪法第38条,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单位严重损毁公民人身权利要受处罚

   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同 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然而,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报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严格损毁公民人格尊严或名誉权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时, 咋办?对此,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第36条有专门规定:任何期刊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 由新 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措施,是选择性的。可以单独使用一项,也可以同时使 用多项,要根据具体侵权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对于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 2001年6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 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规定,应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刑罚。

                 本案被告受到刑罚是其咎由自取

    本案被告人贾文生、贾文杰两兄弟,在大众场合,凭空捏造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使用暴力手段,威逼张某及他人违心承认,不仅 在主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给张某的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而且 客观上造成“使张某无颜见人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应当受到刑罚。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类似贾姓兄弟二人凭空捏造他人“ 污点”,无端辱骂他人,污他人人格的事情,目前在幅员辽阔的农村并 不旱见。笔者殷切期望此兄弟二人的下场,当给世人一启迪和警示。程相鹏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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