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夫匡扶正义-丹阳韦正夫律师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正义之夫匡扶正义-丹阳韦正夫律师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蒋××诉××锅炉厂其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 告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镇江维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锅炉厂其他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锅炉买卖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双方由此而获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原被告买卖的LSG型大众生活炉,是国家纳入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殊工业产品,属于在生活中广泛使用,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五条规定“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对于制造压力一个表压以上的蒸汽锅炉的单位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第六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产。”“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才准批量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年8月7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1.2.1条规定“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管理规则》(1995年8月1日劳动部发布)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已制造的压力容器,不准出产,不准使用。已售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已售出并已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街道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由以上种种规定可见,被告生产的LSG型大众生活炉,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的。然而被告却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和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原告是在听信被告在《新华日报》(1997年6月26日第六版)上刊登的欺诈性广告,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被告的LSG型大众生活炉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五)款、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依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二、被告除返还原告货款10000元外,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500元。
由于被告的违法生产和欺诈销售行为,致使原告被镇江市丹阳技术监督局以“使用的LSG型大众生活炉无制造许可证且承压运行”为由,罚款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制造许可证,谁知被告却以“没有”为由推卸责任。此后,原告被拘留、罚款和强制执行,又损失500余元。这一切的损失都是由被告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所引起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依法依理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锅炉买卖行为依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货款和赔偿原告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原告代理人:江苏镇江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韦正夫律师
20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