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这表明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危害,本人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高于盗窃罪等其他财产犯罪的标准。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应该说和盗窃罪等其他财产犯罪相比,不是很大,有的行为人只是为贪图小便宜,规定犯罪数额上高一些,达不到数额由民法调整。
二、侵占罪必须有拒不返还的情况,就是说侵占的财物经失主或受害人要求返还后,而占有人拒不返还,如果说失主或受害人没有要求占有人归还财物,则不应对非法占有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失主或受害人要求归还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人归还了财物,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总之,拒不归还是侵占罪的首要条件,如果非法占有人答应归还财物,但因实际能力所限,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也不属于拒不归还,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以民事纠纷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不深,不必再对其刑事处罚。
三、失主或受害人与非法占有人之间对占有的财物所有权有争议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即使结果将财物的所有权确认给失主或受害人,一般也不应按刑事案件处理,这是因为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以刑事案件立案是不慎重的,而经过民事诉讼己解决的纠纷,再通过刑事诉讼对占有人定罪处罚又是不必要的。
四、侵占罪必须告诉的才处理,只有失主或受害人亲自向法院告诉的法院才能立案审理,如果失或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未提起刑事诉讼的,法院不能按犯罪处理。 陈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