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辨析
人身权有许多种类,肖像权是关于自然人肖像的权利。肖像权的内涵是什么?
肖像是身体的表现形式,肖像是容貌的表现体。肖像权是属于人格尊严性权利,与名誉权内涵不一样。肖像包含着隐私,但是肖像权不能代替隐私权。比如在自然人欣赏这两种权利的载体方面就有不一样权利义务。
自然人想整容,其直系亲属以其行为对家庭有负面影响为由到法院起诉,因为此类纠纷民法不予调整,所以只能通过说教的方式进行。自然人要求美容院赔偿容貌被损害的经济损失,此时健康权的属性中弹力性无法行使,只能以经济损失计算侵权后果。
自然人以法人名义侵犯他人肖像权,法人不会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但是法人的职责涵盖了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此时肖像权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二、营利性分析
我国民法对肖像权适用多以侵权类型案例表现。侵权行为通常判断标准是营利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公益性事业使用他人肖像是合理的。比如电视新闻镜头拍摄到的人物,公益目的画展图片中的人物肖像,这些是可以未经本人同意合理采用的。
笔者的疑问是,怎样区分营利性?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关系在法律中怎么区分?利润的多少是营利的判断标准吗?我们知道,电视台是收费的,工艺画展是受到经济实力支持的。
法学应用是为公众提供判断善恶的标准。法院裁判方法目前没有可以依赖的参考标准。两大法系的融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层面、技术应用上没有可以信赖的体系。谁有权成立推动法学进步的机构?评价法学的组织怎样成立?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是困惑中国法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肖像权具有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肖像权人可以合理取得营利人的部分财产,营利人利用他人肖像取得利润就要合理付费。肖像权人是对自己的肖像有资源(经济)分配权,当然这不能等同于买卖。
三、载体的分析
肖像权的载体一般是有形的,可在网络等表现出来。
肖像权的载体不能脱离权利单独存在。单从载体出发观察法律现象,难以找寻法律实体权利的内涵。离开载体,我们分析肖像权就失去合理出发点。
四、其它问题
肖像权的损害会以精神损害的形式表现出来。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然人精神能力比以前大为加强。所以肖像权人的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才需要赔偿是法律要斟酌的事情。按照结果说,有了侵权结果侵权人要承担责任。这是自然法发展的结果。按照过程说,被侵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能力受到侵害的事实,这在当前靠医学和法医学的操作现状难以实现法律正义。
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