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诉讼证明的方式中,证据规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一种。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我国的证据规则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概括起来,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以下三个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3)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已成为十分必要的任务。
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完善证据规则的立法,应当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2)我国已经建立的证据规则过于简单,内容不完整,所以应当由粗放型转向细密性,使基本证据规则完备,各证据规则内容完整。(3)证据规则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4)我国有必要对证据能力问题设立必要的证据规则予以指导,同时,为了保护法官对证据的价值形成正确的判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查证程序的证据规则。
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如果让所有的证据资料中证据来源,都不加鉴别地进入诉讼程序,很可能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这些良莠不齐的证据,可能会对法官造成不当的影响甚至误导,妨碍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评价。完善规范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从证据的证明资格方面要卡严关口,将那些经过证明不具有证明价值,或证明价值很小,但却极具误导性的证据,或者虽具一定证明价值但出于其他法律政策方面的考虑不能采纳的证据,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可以避免不适当的证据对诉讼证明方面的负面影响。
2、关于证据证明价值方面的规则。现代诉讼制度一般不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预先作出规定,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由法官根据自己在法庭审理中形成的内心信念予以自由判断。但是根据经验法则,对于某些形成的证据,为了避免在适用中出现错误,需要确定一定的规则来规范这类证据的使用,如补强证据规则等。我国立法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价值已规定了一些适用规则,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一些有关证据证明价值方面规则的尝试,但有待进一步健全。
3、关于拒绝作证特权方面的规则。一般说来,如实作证、协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有些场合,基于保护其他权益的需要或者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高于个案中特定证人作证所获得的利益时,法律可以就证人作证问题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属于此类情况的大致有:夫妻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银行与储户之间等。因某种特殊身份、特殊关系或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需要,法律可免除有关人员作证的义务,或者赋予其拒绝作证的特权。我国立法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立法例规定拒绝作证特权的一般原则及例外情况。
4、关于举证、质证等程序方面的规则。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项的认定,是一个对证据收集、出示审查判断的动态过程。所以,对诉讼中证据的出示、核查、认定也需要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则予以配套。我国应当完善的规则包括:证据展示规则、直接询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对不具可信性证据提出异议、反驳、裁断的规则等。曾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