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普遍,原则上不允许私力救济,仅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的特别情况下,例外的肯认私力救济。但在市场繁荣、人际交往频繁的现实生活中私力救济同样不可或缺,但是私力救济行为时常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同时私力救济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界限也较为模糊不易区隔。司法实践中,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点予以把握:
1、从“度”上把握,即自力救济是否逾越了必要的保护自己权利的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逾越必要的度都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如在已经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后,继续对对方进行伤害和报复,就够成对对方人身权利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超过必要程度的自助行为也构成侵权。
2、自力救济行为的手段是否涉及不法。如一户村民用砖头石块阻挡邻居通行的道路,邻居进行报复在该户村民的屋外房角挖大坑造成房屋倒塌就属于自助行为手段不法的侵权行为。又如商场超市对偷拿其商品的顾客非法拘禁等。
3、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过失并非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但却是侵权行为与私力救济的区别所在。有过失的私立救济必转化为侵权行为,无过失的私力救济则不构成侵权。
4、是否及时主动寻求公力救济。当事人在采取私力救济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与对方和解解决纠纷,应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自助行为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权利人对损害自己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车辆进行扣押,如果不能及时和加害方达成和解,同时又没有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返还扣押车辆,则私力救济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
5 、承担责任不同。私力救济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些私力救济行为如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和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进行避险造成损害的的可以让紧急避险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