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特点
1、执行标的金额大。该类案件一般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及其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小标的案件经保险公司理赔后,余额部分在诉讼阶段基本都可以得到解决,进入执行阶段的往往是赔偿额较大的案件或未参加投保的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无力履行。
2、被执行人自身是受害者,经济比较困难。很多被执行人是一些城乡闲散人员,为了谋求生计,贷款购车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赔偿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其赔偿金额。在交通事故中被执行人往往也是受害者,自己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甚至被判处刑罚,家庭经济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
3、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大。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往往为躲避债务外逃甚至举家外逃。
4、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往往不在法院辖区范围之内。交通事故一般采取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返回户籍所在地,或被采取刑事措施,无形中增加了执行法院在查找执行财产方面的困难和成本。
5、被执行人缺乏保险意识。有的车主为了少花钱,心存侥幸,不保险或保险不足额;有的车主虽然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做好财产保全,控制索赔款项。在诉讼阶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变现保全财产,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的保险款予以控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从而减少执行难度,提高兑现率。
2、加强部门配合,寻求多方支持。首先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全面掌握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的扣押、放行、场地使用费等情况,方便对车辆采取即使有效的执行措施。其次,该类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数属于社会弱性群体,法院应积极和地方人大、党委、政府沟通协调,通过社会力量对受害群体予以救助。
3、灵活执行方法,促进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能力,但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
5、积极开展委托执行,发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熟悉地方情况的优势,提高执结率。同时,要加强法院之间的协作,受托法院要摒除地方保护主义,委托法院要跟踪委托案件,共同化解执行难题。
4、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人,通过严格审核,积极开展基金救助,实现司法人文关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法院)(程振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