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列诉讼主体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4-01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列诉讼主体的思考

                   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雨

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受害人;如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其被抚养人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如受害人死亡,原告则应是受害人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确定的顺序认定原告资格)。

同时,应注意的是受害人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无法进行签名委托代理人时,是否直接由其父母或者子女进行代为授权,法律是否需要进行认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认定程序?笔者认为不需要复杂而无实际意见的法定程序,直接由其父母或者子女代为委托代理人,既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节约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是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

二、关于被告资格问题

首先,一般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有责任的主题进行列被告。同时还应列事实车主。其次,在驾驶员作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还应列雇主。再次,事故车辆是否投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按交强险和商业险规定情形结合交通事故具体情形列保险公司。

在此,需特别提及的是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被保险车诉讼主体的问题,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其中一辆车违反靠右通行规则,越过中心双实线,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向后滑,与其后的一辆轿车相撞,经交通事故认定,该轿车无责任,摩托车负次要责任。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轿车驾驶员无责任,作为民事赔偿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根据交强险规定,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时是否再列驾驶员或事实车主。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因原告在起诉时考虑到该轿车车主与事故发生地相距甚远,又无法查找驾驶员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更为重要的是该驾驶员无责任。故没有将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立案后,第一被告答辩并申请追加轿车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法院追加后,一是驾驶员和车主在外地,很难送达相应法律文书,保险公司确书面及时邮寄了《答辩状》,明确愿意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表示因路途远,不再参加开庭。由此,笔者认为,凡是同类交通事故案件,作为原告方,应考虑起诉时就应列保险公司。建议针对同类案件法院不应要求原告列驾驶员和车主,其理由是该类情形驾驶员无责任,承担无责任限额赔偿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这样,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的开庭审理,也不损害无责任驾驶员及车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