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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年龄限制的相关文件规定
发布日期:2010-02-28    作者:李英俊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年龄限制的相关文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10511日 实施日期:20010511日 (中央法规)
  
公发[1998]28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标准,对被扶养人是农民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没有规定,目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应该退休并可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费。据此,男性农民满六十周岁,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另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符合第二项规定精神的男性农民,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农民年满四十五周岁,也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此外,在考虑年龄因素的同时,如果被扶养人主要是靠死者扶养或者身体状况不好,从事农业劳动确有困难的,在赔偿时也可适当给予照顾。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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