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研讨班”有感
发布日期:2009-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起组织的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研讨班”,2009年10月24日至25日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举行。
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的专家,以及来自北京、上海、重庆、河南、江西、辽宁、山东等地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进行研究的专家、学者,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勇于探索、尝试并作出成功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关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律师参加了这次研讨会。据悉,这次研讨会之所以选择在青岛举行,主要是源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做出的显著成就。研讨会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主持。
研讨会期间,国际司法桥梁的专家Jean Amabile(金玫彬)等介绍了国际司法桥梁组织以及美国等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念以及相关规范和实际情况,来自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有着成功探索经验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岳慧青庭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钱晓峰法官、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杨飞雪庭长、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庭的李文颖副庭长、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贾凤勇庭长等分别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他们所在的法院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具体的探索实践的模式,诸如“前科封存”或者“前科消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与会人员并就他们的经验介绍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来自律师界的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陈苏律师就《少年司法制度的恢复性探讨》也作了专题发言。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因为我国《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的规定,以及我国现有的160多部法律法规都由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在从业上的限制性规定,让因为各种原因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从此打上了“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社会歧视性标签,不仅直接影响了这些有过罪错的未成年人的复学、上学、就业,而且可能诱导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影响到众多的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年来,无数关注这个社会问题的法学界人士、司法界人士在理论范畴和司法实践的领域纷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摸索,并取得了一些引起社会瞩目的创先贡献。譬如,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贾凤勇庭长再这次研讨班上的典型发言,介绍了山东省乐陵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11家单位在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法院实施这个意见给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颁发“前科消灭证”带来的积极的社会效果,引起了与会者的极大反响;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李其宏法官以自己的亲身工作实践,以生动的事例讲述了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所作的摸索性工作,尤其是她所说的“为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建立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为这些未成年人向社会撒个谎,不过。这个谎言是个美丽的谎言。因为,一个美丽的谎言,造就了这些未成年人的一个美丽的人生”这句话,深深的打动了与会人员,并因此感觉到了自己身上的责任重大、任务深远。
在案例讨论上,与会人员纷纷发言,就“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涉及到得的“前科封存”或者“前科消灭”的方式,在实施的条件、标准、适用范围、风险评估、户籍制度的影响、制约等方面,畅所欲言,并且对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实施方面构成的一些制度性阻碍各抒己见,建言献策。
在会上,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得陈瑞华教授,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姚建龙副教授也分别作了专题演讲,他们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深刻分析和透彻思考,引发会与人员的热烈赞成,不过,来自青岛大学法学院的王圣诵教授在会上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提出了质疑,认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尝试和探索有悖于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怂恿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极意义。
尽管在这次研讨会上出现了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提出了质疑的声音,但是,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推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早日实现,已经成为全国法学界、司法实践界无数有识之士的共识和时代潮流,因此,与会人员相信,目前全国各地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正如早晨在青岛海滨看到的远方大海上冉冉升起的明亮的太阳,给人光明,给人希望!杨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