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没有发现该执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但主张或提出了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时法院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笔者认为,执行立案阶段的审查不必过严,提交的证据更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新增中止、中断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因为立案阶段的审查与执行过程中认定的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为防止今后当事人把法院最终认定已超过执行时效的法律后果推向法院,引起涉诉信访,因此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人承担。实践中,可以采用执行时效风险告知书或让当事人作出超过2年时效申请执行风险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有效预防。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四种情形。其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充分说明一方有提出履行的要求或债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理所当然地包括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之内。由此可见,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是基本相同的,在具体认定时,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此种情形下,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时效是否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不同认定,而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法院最终也认定了该案件发生了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一致,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处理是完全相同的。另一种是在法院对案件进行执行过程中,最终认定该执行案件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该执行案件是否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已经由司法机关进行了确认,不存在恢复执行的问题,所以适用终结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不能认为只要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一概适用执行时效,立法只是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而不是一切规定。了解这一点,许多问题就容易区分了。比如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的胜诉权消灭,起诉权并不消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而执行案件执行时效届满,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