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之师 抱诚守真 ----- 新闻报道
“身为一名律师,我看中的是专业、诚信,我不需要用花俏的言辞来描述我的工作,简单来说,我的工作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黄成业律师如是说。
知名之师 抱诚守真
――记南宁市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成业
记者 韦振豪 刘宣麟 文/图
诚信立本不欺瞒
黄成业律师,广西百色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南宁市胜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找法网特邀“广西知名律师”。擅长法律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务、法律顾问等。
“我选择做律师完全是受父亲的影响。”黄成业的父亲是一名法官,自小黄成业就常和父亲在一起,经常看到很多当事人来找父亲诉苦,倾诉冤屈,他们痛苦而委屈的表情、哽咽而气愤的声音,一切都深深映在黄成业眼中,更是敲打着黄成业的正义之心。“自那时起我就决定了要做一名律师,抹去人们那受了委屈却又无处发泄的表情。”
为了锻炼自己的逻辑推理思维,高中时黄成业毅然选择了理科。“大家似乎都以为要学法律就必须选文科,其实不然,理科非常能锻炼人的逻辑推理思维,这对于处理那些复杂疑难的案子很有帮助。” 2004年黄成业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考取了全国注册律师证,在胜开律师事务所开始了他的律师之途。
都说“出家人不打诳语”,黄成业律师虽不是出家人,但作为一名律师,他把诚信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每接到一个案子,黄成业律师都会跟当事人一步步分析案子的利害关系,什么证据对当事人有利,什么证据对当事人不利,如果赢会是赢在哪,输又是输在哪,甚至先做好最坏的打算,“对于案件的利害关系我会原原本本地告诉当事人,不做任何隐瞒。我需要当事人对我的信任,这样才有助于接下来工作的顺利开展。”
繁杂疑难我来解
黄成业律师法律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判断和推理能力,独特的办案技巧。自其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许多重大、疑难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认可,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形成了严谨的思维方式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尤其在处理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成效显著。
2008年6月8日,小东将其在单位的一套集资套房转让给小五,双方为此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房价款26.8万元;小东与其单位来往的所有账目一切由其自理清楚;今后小五要办房产证或其他必要手续时,小东应主动协助小五办理清楚,但其费用由小五全部负责。2008年6月22日,小五支付给小东购房款26.8万元,小东便将该套房交付给小五,由小五装修、居住使用。2009年3月,因该套房系集资房,需参加房改,小东补交了土地出让金5000余元、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近10000元后,先后取得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来,小五要求小东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东不予协助,小五为此起诉到人民法院。
诉讼中,小东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双方虽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者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故《房屋转让协议书》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协议无效。
黄成业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此前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小东认为: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须到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均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以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权卖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
“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和小东的一样,但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对。”黄成业律师说。理由有二:一是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二是即使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也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名时,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转化为有效的合同。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五与小东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小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协助小五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后黄成业律师总结到: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签订后,买受人按协议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该房屋,并已具备了办理变更登记的过户条件,就不能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而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出发,对此协议也不应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所签协议继续履行。
决不让好人蒙冤
“诚信仗义,鼎力维权”一直是黄成业律师的服务宗旨。“凡是合理合法的,我就要维护,我不能让好人白白蒙冤。”今年5月份,黄成业律师就处理了一起见义勇为反被推上被告席的交通事故案件。
2009年5月26日16时左右,未成年刘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乡村道路上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某田间路段时,正逢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相会,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向左侧翻倒,刘某翻滚掉进水塘。事发后,王某从水塘里将刘某抱上来,没有报警便驾车离开。后来路过的村民看到刘某受伤,立即通知其家属赶到现场,并叫来王某对质事故发生情况。双方一起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当时办理住院手续需交1000元钱押金,刘某家属钱带不够,王某帮支付了300元。刘某家属在事发后的第4天才报警,交警经勘验取证,因没保护事故现场,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第5天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共15万元。
刘某家属起诉主张赔偿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有:因为两车相会时发生了碰撞,导致刘某摔伤,所以王某才去抱刘某上水塘,并一起去医院且交了入院手续费。主要证据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部分事实;村民的五个证人,证明王某事发后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报警,且驾车离开。
受到起诉后,王某倍感冤枉,于是找到了黄成业律师做为其官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陈述的情况与刘某家属说法有出入:两车并没有发生相碰,离两车相会约20米处时,刘某因车速过快自己摔倒,王某便驾车到他摔倒处停车,好心从水塘里将刘某抱上来,问刘某有没有事,伤的重不,刘某说没事,王某这才离开了现场,也没想到报警。后来刘某家属叫王某来事故现场对质,一直认为是他撞倒了刘某,不肯听他的解释。刘某家属要求王某一起去医院,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刘某家属因身上带钱不够,就向王某借要300元,王某认为救人要紧,立刻掏出了钱。过后刘某家属问王某索要医药费,王某表示拒绝,他认为刘某不是他撞的,他没责任去承担刘某的医药费,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黄成业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细致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王某两人分别驾驶的车是否发生了碰撞?刘某家属主张王某赔偿医药费是否有法律依据?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为了查明事实真相,黄成业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两辆车进行车辆碰撞痕迹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两车未有接触的痕迹,说明没有发生碰撞。另外,他还去到事故现场查看,并向相关证人取证,发现原告方的证人均不是现场目击证人,都是事发后才到现场的,有的证人也只是看到王某抱刘某从水塘里上来,没有看到事发全过程。并调查到有一位阿姨,是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她看到了刘某摔倒的全过程,可以证实两车相会前刘某就自己摔倒了。黄成业律师及时申请这位阿姨出庭作证。
经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基本事实均可查明:两车离相会处约20米时,刘某因开车过快自己摔倒,王某基于好心帮忙把刘某抱上水塘,入院时还资助了300元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刘某家属撤诉,王某出于人道主义资助刘某家属10000元。
此次案件让黄成业律师感慨颇深,他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否与自己有关联,都应当及时报警,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助。我们鼓励见义勇为,赞扬好人好事,但也要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的遭遇我们同情,但需要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主张相关权益,以免错怪好人。”
法律服务走进社区
2008年4月,为扩大事务所的影响,弘扬“能帮就帮”的南宁市城市精神,胜开律师事务所决定将法律服务走向基层、服务社区,并成立了胜开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服务团,黄成业律师任团长。
2009年,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和发挥社区的优势、资源,增进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胜开律师事务所分别与南宁市江南路西社区、南宁市淡村路东社区、南宁市淡村路西社区等共建文明社区并设立普法宣传联系点。“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讲究方法,形式多样,如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普法知识竞猜、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讨论案件的法理及启示、组织居民到相关场所现场说法等,使居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黄成业律师说。
另外,胜开律师事务所还与《当代生活报》社区服务大篷车成功对接,2009年10月17日走进明秀小区举办法律咨询活动。“我希望这种活动可以一直开展下去,让更多人受益。”
作为律师,他不乏年轻人的进取心;作为年轻人,他不乏律师的稳重感。“律师的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也挺繁杂的,但我很喜欢这种生活,很充实很开心。”黄成业律师笑着说。“成为律师,我已经做到了,现在我要将领域专业化,然后成为一名业务素质高、知识面广、经验丰富的知名律师,以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来源:2009年第41期《华声晨报》新闻周刊人物写真专栏,2009年10月30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