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与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利息不同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民间借贷立法政策上的变化。按照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利息支付问题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的,从其约定,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然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的,不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出借人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出借人借款的,应当允许,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