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是一名建筑工头。因工程急需资金,2008年4月1日和17日其分别马某借款共19万元并约定利息。后因周某不及时还款,马某将周某诉至宾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归给欠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马某的申请依法对周某所有的、位于宾阳芦圩镇广场南路新明园的一套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后该案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周某同意以228400元价格将查封的房屋抵偿马某,而马某则负责偿还周某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在银行申请的贷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生效后,马某替周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但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接过户手续过程中,周某因欠债太多,先后又被多个债权人另案起诉至宾阳法院,法院也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还在当时周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先后三次进行查封。后马某去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被房管部门拒绝,理由是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还有多个查封裁定未撤,不能将房屋过户给马某。于是马某找到宾阳法院要求撤消之后的几个查封裁定以便其办理过户手续。
[分歧]
对于宾阳法院是否应该撤消之后几个查封裁定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宾阳县法院对周某房屋后几次查封属于重复查封而不是流候查封,是违法的应予撤销。理由是:根据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十九条和2004年10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轮候查封指的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时才适用,本案先后几个查封是在同一法院之间进行,因此不属于轮候查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之后的几个查封是轮候查封。但因第一个案件的查封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因此后几轮查封也无实际意义,房管部门应该为马某办理过户手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
轮候查封规定最早是出现在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同年10月26日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明确了该项制度。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同一财产,先查封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可自行处分被查封财产;而后查封的法院在同一时间也可以查封该财产,只不过该查封暂不发生法律效力,等到先查封法院对被查封财产的处分行为完毕并对该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后,后查封的法院所实施的查封行为才会自动生效。如果被查封的财产在第一次处分执行完毕后也无剩余价值那轮候查封是无实际意义。但在上述规定中表述中对轮候查封用的是“其他人民法院”,从字面上理解,轮候查封应该是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之间才适用,同一法院不能适用轮候查封。但笔者认为,这样简单理解未免有些偏颇,也不符合我们设立轮候查封制度的立法本意。该制度的设立是由于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又无其他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往往不能立即获悉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的信息不可能立即实施,而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轮候查封不仅适用同一法院,而且还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将轮候查封制度仅仅理解为不同法院之间,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有些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况且,最高法在2006年1月10日在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请示》作出答复中也明确,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在同一期间同时进行查扣的行为,它与轮候查封的区别在于重复查封是违法的,轮候查封是不违法的。重复查封具有“同时性”与轮候查封具有“前后相序性”
综上,宾阳县法院对周某所有的房屋进行的后几次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因在第一案件处理时已将查封的房屋处理完毕无剩余价值,因此后几次查封已自动失效无实际意义,房管部门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为马某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
作者:党建军 白育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