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执行,刘某在知道法院判决后就下落不明。现法院经过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且在本院前一个案件中已被查封,现后几个申请执行人在了解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时也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措施。
[分歧]
对于案件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能再查封,因为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过一次,法院不能重复查封。
第二种意见:可以再查封,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评析]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