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明系襄樊市襄阳区东津镇一居民。2005年4月17日,其刑满释放返乡后,认为相邻居民对自己冷眼相待,为了发泄不满情绪,经常在深夜故意制造噪音,无故踢他人房门,纷纷引起居民不满,继尔与李发生争吵,对此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6年5月8日凌晨3时许,李酒后来到本组居民郑某家门前,趁郑家无人之机,踢开房门进入室内,从郑家拿出数件衣服扔在屋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衣服后,又将燃烧的衣服扔进郑家屋内,引起郑家房屋起火,致家俱、棉被、房顶等物被烧毁。邻居发现郑家起火纷纷赶到将火扑灭,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时查明,李有明曾于1990年4月2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1998年6月2日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李有明为发泄不满而引燃衣物,并将着火的衣物扔进他人房屋,导致房屋起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李有明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遂从重处罚。
法官点评:李有明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邻居房屋,锒铛入狱,罚当其罪,罪由应得。然而李有明的第三次罪恶缘起冷眼,不能不引人深思。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这种预防,需要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不可能在真空中生活,也没有人渴望一辈子牢底坐穿。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社会无疑是犯罪分子回归的理想家园,社区已成为矫正不良行为的重要阵地。刑释人员需要回归社会,需要洗刷心灵,重新做人,也需要社会给他一个宽容的环境,需要你我他的热心帮教。许多活生生的实例告诉我们:拉一把,浪子回头金不换,推一把,破罐子破摔复向恶。别让刑释人员回归的永远是牢房。给弃恶从善者一个回归的空间,多点援手,多点友爱,多点宽容,少点冷眼,善莫大焉。反之,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后,如果没有一种正确认识自己错误,悔过自新的良好心态,再好的良药也无法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