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新买了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邻居李某得知后非常嫉妒,于某日将该彩电偷出搬回自己屋内,并动手将该彩电砸坏,李某构成何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管析:
本案中,李某将财物偷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是没有疑问的,关键是主观上的目的,盗窃罪以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人李某,他的盗窃行为具有盗窃该财物然后对之进行处分的目的,无论如何处分都以先非法占有为前提,这时便应当说其已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管其最终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事实的存在。笔者认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行为人没有侵害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情况下毁坏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以看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因此,本案应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