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款规定的是根据“过失”的大小,而非“过错”,这就排除了故意。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意味着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若干个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可能导致损害事情发生的行为都是基于过失,各个过失凑巧导致了损害行为的发生。
如果行为人之一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他人的过失被故意者主动利用了,此时,法律上直接把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而把为这个故意创造条件的其他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截断,即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性被阻却。
本案中,虽然刘某违规安装防盗网对小偷进入胡某的室内行窃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张某的人身伤害却是小偷单方故意造成的,是小偷的单独侵权行为,二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由小偷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余干县法院 李金印 周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