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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物业难辞其责
发布日期:2010-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付某为某住宅小区的业主。2008年9月21日20时许,付某发现自己放在家中的电脑包被盗,包内装有自己奥拓车钥匙。付某遂拨打110报警,并通知了物业公司。2008年9月22日16时许,付某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奥拓车被盗。监控录像显示,22日15时19分左右,有一辆机动车外出。保安当班记录载明:15时19分有一辆银白色奥拓车外出,经查有出入证,按规定放行。付某认为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发现车钥匙丢失后,即报警并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有关人员亦到场,而此时付某的车辆尚未丢失,付某应预见到丢失车钥匙继而造成车辆丢失的后果,但付某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且付某将车辆出入证置于车内,从而加大了丢失车辆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虽配有值班人员、巡逻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其在知晓付某车钥匙丢失后,应对付某的车辆出入采取比一般车辆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但物业公司却未尽应负的注意义务。因此,付某和物业公司对造成付某车辆的丢失应负同等责任,物业公司对付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付某17800元。(孙君 唐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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