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秦威搭赠侵权复制品是一种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用户自己默认盗版光盘的使用效能,秦威没有收取盗版光盘的价款,因此不属于销售商品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威出售正版杀毒软件后搭赠侵权复制品,是销售方销售商品的一种辅助手段。秦威搭赠盗版光盘的行为属于销售商品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商品的价值的包括生产成本,机会成本等范畴。商品打折、低价抛售是商人为连续性交易做的准备交易行为。秦威的搭赠行为是整个销售活动之中的一部分,是为赢利服务的。
盗版光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载体,使用效果不好,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形成市场经济中的恶性竞争,带来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多。
法律要确认秦威的违法事实,以搭赠商品的平时出售价值计算违法数额。盗版光盘属于销售的商品。
秦威的搭赠行为具有过错,盗版光盘属于法定机关销毁的对象,赠予物具有违法性,是法律不予承认的赠予关系。
作者: 胡献明 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