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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生效后,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依法强制执行,不但有助于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相应的不断增多,法院的工作量与执行难度不断加大,这项工作逐渐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道难题,其中尤以环保、城建及非法占地建房等涉及强制拆除的案件难度最大,极易引起暴力抗法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法院作为我国法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该积极想办法采取措施,去破解这一难题,提高案件执结率,充分发挥非诉行政执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很多基层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引入了听证制度,对破解这一难题,提高执行率和增强社会效果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是:行政审判庭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进行书面审查后,组织由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双方都参加的听证会,一方面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和意见,另一方面听取行政机关的处罚依据和理由,让申请机关和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讲事实、举证据,相互质证之后再作出相关的裁定,决定是否交由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一、采用听证制度,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维护公平正义

    听证制度,能使法院充分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申辩和意见,使法院掌握仅靠书面审查难以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违法之处,从而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明显处于弱势,在取证、了解掌握行政法规等方面,远远没有行政机关强大,行政机关极易利用其强大的实力使被处罚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例如:某县国土资源局对某村民违法建房的行政处罚一案中,案件卷宗材料比较完善,各项程序一样不少,法院书面审查后即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强制拆迁中才发现被处罚主体错误,即发现该村民并不是违法房层所有人,而只是所有人的堂弟,行政机关首先弄错了被处罚对象。而这位村民表示他从未收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和听证通知书,对处罚内容及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等事项一无所知。后法院通过调查才得知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并没有将处罚决定及听证通知书送达到该村民手中,而只是将其放到村委会办公室,村委会工作人员因疏忽也没有将其送达该村民,但送达回证上却显示是留置送达了。

据笔者调查,类似的事件在基层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法院在书面审查后,再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就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了。所以实行听证制度,可以有效阻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二、采取听证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听证,实际上起到了行政诉讼中开庭审理的效果,弥补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上的不足。通过让申请机关和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讲事实、举证据,相互质证,对行政机关在执法依据、主体、听证、送达等方面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纠正行政执法的失误和偏差,从而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所以通过听政程序,可以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在实体上更加公平合理和在程序方面不断自律和完善,从而有效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

三、实行听证制度有助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以减少执行阻力,提高执结率

    通过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听证,使相对人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理由和依据有了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使其心服口服,深刻意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抵触情绪,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由法院主持的严肃、公开的听证,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确信其所受到的处罚是公正且一视同仁的,从而增强其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而且听证的过程,实际上也同时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从而能有效降低执行阻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持的听证程序,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进行的听证程序是不同的。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不平等的,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人民法院以其中立之立场,对行政处罚独立地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得以有机会对行政机关进行平等的质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了行政听证程序的不足。所以行政机关进行的听证,在性质和效果上与人民法院进行的听证不同,前者是不能代替后者的。

河南省安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常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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