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周(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国家到底是什么?我们都讲经济法的宗旨是社会本位。国家是社会的代理人,是代表社会管理经济。国家是社会的天然的代理人,但是它不必然为社会服务,全心全意的为社会服务。第二点,方法论和方法有所不同,经济法一直受到民法的攻击,但是没有被打倒。因为经济法的方法论存在问题,应该用系统的看问题。它站的角度和方法都不一样。第三个问题,我想说说与十一无规划有关的,国家在经济法的学者的视野中的地位,我国的宏观政策,包括区域和产业的政策,我们无节制的运用区域和产业政策,导致社会整体经济的失衡。
陈乃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孔教授用了一个比喻,股东和董事的方式。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财产权和财产主义转到能力权和能力主义。
吴宏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刚才高教授、王伦刚博士刚刚提到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缺陷,我认为是可行的,但是需要发展。在消除市场缺陷的过程中来奉行,经济法是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法治化。在现在国家过程当中,消除市场缺陷是一个目标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回应吴炯老师的发言。立法要公开性,民主性,我就想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陷入的一个误区,对法条的崇拜,法条就是法。立法要博弈,执法也要博弈。规则本身也要在博弈中来发现。法不等于法条,法等于法治。孔教授的补充是有道理的,国家就是社会的代理者,但是它一旦形成以后,就难以控制,需要通过民主法治予以约束。
陈云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根本上还是民主化、法治化。经济法学界对反垄断法的呼吁很高,我的担心是如果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可能会增加一个随意侵犯市场的机会。我认为应该分权,不应该集中到一起。
吴宏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我不同意陈老师的观点。我国的反垄断委员会应该类似于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它的权限就是制定法律,自己立法,自己执法,但是它执行的很好,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搞一个比较独立的机关?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和肆意侵犯市场又有什么关系呢?
陈云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这就是中国和西方的区别,西方已经权力的制约做的比较好。
程信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大家说的都是有道理的,但是再好的制度,没有相应的保障都是不行的。问题是学者的意见基本是一致的,仿照外国的做法,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也就是刚刚陈云良讲的第四部门。最新的草案要设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要赋予这个机构什么样的职权,整个社会能够维护它的职权能够实现。包括宪政秩序的保障。
吴炯(工商总局离休干部、教授):我非常同意上午吴宏伟老师的统一市场和反垄断适用除外条款的关系,适用除外条款是必须有的。第二个意见就是孔德周老师的观点。分析方法的问题,历史上方法有比较和注释的方法,所以我们应该用系统的方法。
朱国华(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第一点,从经济制度的发展来讲,我很赞同史老师的竞争博弈的观点。但是我们也不能简简单单的看西方的博弈,历史没有给我们利益博弈的一个环境,没有给我们一个制度竞争的环境,所以利益博弈用于我们经济法的思考中,很容易落入一个陷进。第二点,如果这个前提能够成立,我们的合伙企业其实是最原始最经典的企业的,这些企业怎么做大、做强的,还能够和政府和国家进行配合。第三点,我们要多接触我们政府、企业协会,没有足够的更多的有竞争力主体的诞生,中国的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博弈也是空谈的。
高桂林(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首先谈一谈事权分开和分权不是一回事。事权分开是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是责任。分权并不意味着机构分开,如果权力分开就要成立一个班子,这不符合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角色责任并不意味着机构分开,若干角色,事权分开并非意味机构分开。第二,分权和控权,分权并不意味着控权,经济法是控权法还是确权法,这个不重要。用社会利益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分权,是否控权,是否确权,应该用平衡协调的基本原则。正如孔德周说的那样,应该用望远镜,不应该用显微镜。
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回应两点,史老师讲的博弈,我是非常赞同。他还讲到条文崇拜,如果博弈的恰到好处,条文是成功,那么这个条文崇拜也不是不可以的。第二点回应关于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我觉得应该分开,不能截然断定哪些是豁免哪些是不豁免的,有些从绝对的豁免到逐渐放开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