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9岁的刘某系铜鼓县某村村民,全家共四口人。2004年春,刘某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本村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06年9月,刘某的女儿淑月(化名)考上大学。2007年夏,因修高速路征用了包括刘某承包地在内的土地,村委会采取按人头分配补偿款的方案,并以淑月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给淑月。今年8月,在多次索要补偿款未果的情况下,淑月将村委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被占承包地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淑月与被告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承包期内,原告的承包地因修高速路被征用,其补偿款是因土地被征用获得,与户口被迁没有关系。被告以原告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补偿款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分配给淑月相应承包土地补偿款。
最后,双方达成由村委会分配刘某承包地四分之一即1亩地的补偿款16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原告因此撤诉。
作者:铜鼓法院 郭芳芳 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