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甲因丈夫去世,从原村X组嫁到另村与他人再婚,离开原居住地已有十余年,但其户口至今没有迁出。去年初,原居住的村X组因部份土地被征用办厂,该村委会将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交给该村X组,村X组织该组全体村民讨论了补偿费分配方案。因甲离开已有10余年,原分到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已经调整给别人,离开后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没有分给甲土地征用补偿费。现甲以户口未迁出,应享有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为由起诉,要求原居住地的村X组给付该笔土地征用补偿费。
[评析]:
对本案被告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原居住地的村委会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是:村X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再说村X组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所列举的对象,因此,不能将村X组当作“其他组织”看待,将村X组列为被告。若将该村X组全体村民列为被告也不实际,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而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是适格的被告。故本案只能将甲原居住地的村委会作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甲原居住的村X组的全体村民均列为被告。理由是:村委会已经将甲原居住的村X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付给了村X组,是村X组全体会议讨论不予分给甲该笔补偿费,村委会没有侵害甲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不能对村X组全体会议的决定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村X组不具备法人资格,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所列举的对象,因此,不能将村X组当作“其他组织”作为本案的被告。本案是全体村民会议决定不分给原告该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对于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应由全体村民负责。故本案只能将原告原居住的村X组的全体村民均列为被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原居住的村X组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是:在本案中,村委会已将土地征用补偿费全部付给了村X组,是村X组全体会议决定不分给甲的,因此,不能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虽然是村X组全体会议决定不分给甲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但将村X组的男女老少几百人全部列为被告也不实际。村X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所列举的对象,但是可以将村X组看作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为它符合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第(9)项之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故应将甲原居住的村X组作为本案的被告。
对此,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祝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