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搬家后尚未退房,请其好友李某为其打扫室内卫生,李某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光大银行的阳光信用卡。李某未将此卡交给张某,并于第二天到当地光大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出5000元现金(李某曾看到并记下了张某写在电话本上的该卡密码)。事后张某问李某是否见过该卡,李某称未见过。后张某报案查获了李某。该案中李某构成何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张某虽然搬家,但因其尚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故该房屋内包括信用卡在内的一切财物仍然归张某合法占有,所以李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张某请李某为其打扫房屋卫生,此时该房屋被李某代管,房屋内的一切财物被李某所控制,所以李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持有或者说接触对象是否属于合法占有的状态。盗窃罪只能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只能是侵占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财物权利人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该案中,张某因其尚未退房,一直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房屋内的一切财物仍归张某合法占有,李某窃取了张某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构成盗窃罪。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孙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