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审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提起上诉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是对第一审裁判的程序、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的审查。当事人在一审时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不知道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也未提供婚姻无效相关的证据。在二审时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证据属实并合法有效,势必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故该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二、对已生效的不准离婚判决申请再审
如果不准离婚的判决已生效后,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向法院提供婚姻无效情形的证据并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经查婚姻无效情形属实,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改判。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原审裁判并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三、另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说明法院已经认定了婚姻关系的效力。如果法院另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且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就势必存在两个生效的但内容截然矛盾的裁判,从而导致法院生效裁判的混乱。虽然法院另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司法实务上来看,这种做法还是欠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现婚姻无效情形应当通过上诉和申请再审的途径进行救济。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郑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