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项救济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原因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形同虚设
由于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才可适用这项救济制度,但目前我国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婚姻家庭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极少,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的更不多见,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因夫妻双方不是分别财产制,而不能适用该条规定保护应受补偿的一方。推行分别财产制在我国并不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之事,因此在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这项救济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经济帮助制度过于原则,而且易引发新矛盾
经济帮助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确实为法院判决一方给予困难方经济帮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依此条规定获得经济帮助的极少,究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这条制度实施的前提是一方在离婚的当时生活困难,对方又有给付能力。实践中往往是有给付能力的人,其对方恰恰不需要经济帮助,而需要帮助的一方,其对方又无给付能力,以至于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限。
2.相关规定的不良后果。相关规定对“生活困难”一词解释为:“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及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这一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倒是容易理解也便于操作,关键是将生活困难标准界定在这个范围,产生了下列两种后果:一是将那些虽以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稳定的工资收入能够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身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的人员排除在享有救济权之外。二是将那些年轻体健,但离婚时以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也列入帮助的范围。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标准不明,款项来源不明,规定的项目因举证难而使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创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得到公力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但经过几年的审判实践,其不足之处显而易见。一是规定的情形范围太窄,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对诸如与他人通奸生子、经常性的与他人通奸或嫖娼、卖淫行为都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不能真正体现这项制度的制裁违法者的立法本旨,以至于离婚诉讼中,面对上述违法行为法官束手无策,无法保护受害方。二是规定的后三种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无过错方难以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够的证据,造成实践中真正得到赔偿的寥寥无几。三是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实施家庭暴力达到轻伤、还是重伤,虐待、遗弃家族成员到何种程度才构成赔偿,没有统一标准,致使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不一。法律对赔偿款项的来源是过错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均未作明确规定,根据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以过错方个人财产或离婚财产分割后归其个人的财产予以赔偿,而不应以未分割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否则将与家庭劳务补偿制、经济帮助制和制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相混同,不能体现这一制度的惩罚性。
二、建立婚姻保险制度之必要及可能
三项救济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或尚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对其中一方不够公平,或规制范围小、实施有困难,笔者根据三项制度的为离婚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困难帮助和权利救济的立法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其他案件的救济途径和办法,试想设置一套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符合中国国情、便于执行和操作、且能使应受救济者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来代替或辅助这三项制度的实施,这就是婚姻保险制。
所谓婚姻保险制,就是婚姻家庭组建后,每年或每月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收入比例的保险金,如双方离婚,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及年龄、身体、就业和抚养子女等情况决定由一方或双方分得,如双方白头偕老,则作为双方共同的积蓄或养老金的一种保险制度。
在我国实行这种婚姻保险制,其意义在于:1.能够消除当事人在离婚时的顾虑,可使该方不必担心离婚后生活无法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的家庭中继续迁就,或担心没有保障而拒绝、拖延离婚,确保我国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避免类似植物人、残疾人离婚,其家人、法官陷入两难的境地,更可使离婚时,生活困难、年老体病、无力就业、抚养子女或无过错一方现实地得到一定数额的生活保证金和损害赔偿金,从根本上避免三项制度实施中的空判现象。2.能够充分保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既不减少个人财产,又不毁损共同财产,既不增加一方离婚后的负担,又能保证另一方的生活质量,可谓有益无害。3.设置这项制度,可以使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漠视此笔保险金的财产权利,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起到稳定家庭、稳定婚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4.设置这项制度,即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为自己的婚姻设立保险和救济手段,体现了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5.能够减轻社会负担,避免离婚双方为生活所迫、权利受侵或个人财产的丧失而矛盾激化。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推行该项制度,具有以下实施条件和可能:1.我国多年来没有社会保障机制,加之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储蓄,以备年老、治病、儿女读书之用,据统计我国居民储蓄比例为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投保,既为储蓄,又能保值,还能起到离婚救济金的作用,男女双方是会欣然接受的。2.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中,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婚姻自始至终,也不能保证自己永不陷入困境或被对方伤害,为了保全自己婚姻失败时不至于生活窘迫或背上沉重的扶养负担,在年轻力壮、婚姻伊始,分期交纳保险金,分担离婚时的风险和责任,既利己又利人,聪明之人会心甘情愿的。3.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如同推行车辆保险、人身保险一样,推行该项制度同样不会受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