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风险 制度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等西方国家认识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 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30年代中期,美国逐步在全国推行了存款保险制度,60、70年代以后,欧洲、美洲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及地区,逐步深化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识,先后效法美国建立起该制度。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了对破产后的银行进行善后处理,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一、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金融创新、自由化和全球化趋势的增长推动了国际银行业的发展,也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给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持续监管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70年代以来诸多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继倒闭,如70年代联邦德国赫斯塔特 银行,美国富兰克林银行倒闭。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倒闭时引起的多米诺骨牌反应,产生第二次波及效应及一连串银行倒闭的“第三者效应”。如1929年至1933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和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都给社会带来极大破坏。正因如此,存款保险制度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青睐。中国金融业正在加大金融深化与开放程度,经济的货币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就越大,公众储蓄存款损失的概率也越大,加之中国已进入WTO,面临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快速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是大大加大了。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三足鼎立的金融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商业银行体系中,也出现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态的多样化。除了四大国有银行以外,地方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股份合作制银行也正在迅速的发展。由于我国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作为强大的基础,因而大大降低了银行倒闭的风险。即使有个别的银行发生濒临破产的危险,国家也会以隐蔽的方式加以处理。因此,对存款人而言,感受不到银行破产的风险,银行倒闭的破坏性连锁反应一般也不会发生,或者只是以隐蔽的方式产生局部性的反应。
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特别是一整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程序,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必须被提上议事日程。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的竞争将日趋激烈。从长远看,由于银行经营不善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银行破产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一些国外银行破产倒闭的先例也屡见不鲜。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变化表明,银行破产的后果不应该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因此,就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分担银行破产责任。具体来说,建立存款保险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国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在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金融风险,具体说来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一)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网的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某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出现经营破绽或有破产危险之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向该银行注资、派专业人员帮助并监管该银行进行整改等方法进行援救,从而避免该问题银行转化为破产银行。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第一,对问题银行的援助不需要中央银行或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坏账损失;第二,不需要优良银行全部接管问题银行,从而避免了问题银行对优良银行的拖累。
(二)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如果出现确实无法挽救必须破产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依规定负责偿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规定最高的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制度的这项功能,一方面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债务链条,对社会稳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形成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压力,具有优胜劣汰、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功能。在部分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必然会挑选经营业绩佳、服务好、安全可靠的银行,这将构成对经营不善银行的巨大压力,信誉良好的银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存款,反之,吸收到的存款就比较少。所以这一制度也会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和服务。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增加银行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机构设置模式。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总体模式可设计为: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适当指导和扶持,以维护存款人利益为主要目的,集监管、援助、理赔等功能为一体的存款保险体系。观察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我们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只有少数单纯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将之附属于中央银行或银行业协会。而从我国金融业现在的处境以及国家对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的目标来看,我国也应该实行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这样既能减轻央行管理的难度,又能规范央行的监管职能和行为。但是存款保险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加之我国现今金融体制还不完善等情况,本人认为政府、央行可以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对该机构进行一定的指导和扶持,等到其日趋成熟后再慢慢增强其独立程度。
2、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能应该包括:运营基金、金融监管,金融援助和破产处理。具体来说,首先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对各商业银行承保存款保险,并负责归集、管理、营运存款保险基金。
然后该机构就必须对投保的金融机构实行检查和监管,包括对银行的监管评级、财务比率同组的分析和风险的综合评估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和防范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有助于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第三是对于那些出现资金短缺、发生清偿力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的金融援助,它可以向其提供贷款或将自己的 资产存放于该机构,以助其度过难关。
最后对于那些出现严重支付危机、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理,一般可采用购并重组和破产接管的作法。
3、资金来源和运用。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保险费收入、保险基金投资收入以及必要时依法向中央银行或政府借款。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资本金,可通过募集股份的形式筹集,其向中央银行或政府借款的条件和权力,可通过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可运用于下列几方面:支付保险赔偿,投资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证券,存入银行,向银行发放贷款等。但存款保险机构不可作无限责任的担保或投资于实业项目,资金运用应具有充分的可变观性。
4、关于投保方式。大多数人都认为应采用强制型的投保方式,这点我同意,但强制投保不等于无选择,投保必须经过存款保险公司审查批准后才能获得投保资格。如果不加限制,将一部分高风险的机构一揽子纳入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有可能将这类机构中业已存在的金融风险转嫁到存款保险这一新生但尚且脆弱的体系内,使其不堪重负。因此,对于那些高风险状况的金融机构应该先救助,使之进入良好状况后再纳入保险体系,否则只能坚决采取措施,实行市场退出。
5、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费率定的是否合理必然会影响银行的经营成本,而银行就有必须做出是否把负担转嫁给客户的决定,若转嫁的话可能要冒可能失去客户的风险,但若不作那样决定的话,自己必须承担该成本,所以保险费率的确定非常有讲究。
目前国外较多采用单一的存款保险费率制度,但根据银行风险等级实行 差别费率已成共识,趋势已很明显。实行差别费率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所承担的风险得到足够的补偿,能有效约束银行风险行为。由于我国目前对银行评级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和制度,最初几年可按同一费率收取,待条件成熟后,再按银行信用等级不同和投保存款种类不同,实行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
四、结语
我国在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极为必要的,但在建立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也应看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公认的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时,依保险合同,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