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目现场,周某(15岁)所座的座位号被宣布为幸运号码,她激动地上台领取了价值6800元的奖品。第二天,学校教导处主任告诉她,参加节目前,学校与学生做过约定,所获奖品应归学校统一处理,因此周某不能拿走获得的奖品。不久,学校将该奖品赠与了某福利院。周某的家长认为学校这样做没有道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将奖品返还。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与周某就价值6800元奖品的归属进行口头约定,而未以书面形式征得家长签字同意。68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周某年仅十五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处置的,其处置权应由其监护人来行使。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就奖品归属的口头约定无效,学校应当向周某返还奖品。但校方已将奖品赠与某福利院,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认定这一赠与行为有效。这样,奖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福利院。最后法院判决校方应当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6800元。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周某年仅十五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外,其他的民事活动不能单独参加,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学校作的口头规定,未经周某的家长同意,因此学校应赔偿损失。
作者:赣县法院 廖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