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钟某盗窃属实、吕某没有让钟某上吊,但笔者认为吕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是说:如不满足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这个不利的行动,或是对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暴力、毁坏被害人的财产、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不让被害人实现某种正当要求。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为:“数额较大”是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的惯犯或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等。本案中,尽管钟某的盗窃行为具有非法性,但吕某也无权就此获得巨额赔偿,其索要当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报案是吕某的法定义务且在有关机关处理之前,对于钟某尚属个人隐私,吕某以索要巨额赔偿作为报案或不报案的条件,既违反了自身义务,也已构成要挟;加之吕某索要金额达15000元且客观上导致了钟某死亡,明显罪有应得。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