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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水沟未修缮,使高血压患者摔伤致死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00五年五月,某自来水公司在挖水沟安装水管,安装完毕后仅用泥土和石块对水沟进行简易填平,路面仍凹凸不平。刘某路过被石头绊倒,手和头部受伤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另知刘某患有高血压并经常服用降压药物。

    分析此案时,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摔倒只能致伤,不会致死,自来水公司挖沟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摔倒是诱因,刘某真正的死因是高血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的责任应依原因力的大小划分份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自来水公司适当对受害人予以补偿。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自来水公司应对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本案不存在责任份额划分问题。《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即证明了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除责任。自来水公司开挖水沟后本应及时修复或设置明显标志防范可能的损害,但自来水公司疏于管理导致损害的发生,主观过错明显。而刘某不存在过错,他的高血压纯属生理问题,完全可以以适当的药物控制和健康人一样。高血压作为极普遍的疾病既非侵权行为,也非侵权行为的必要延伸,刘某无任何责任分担的法津依据。在一方有明显过错,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无法进行责任划分。2、自来水公司不能援引公平原则规避应负责任。侵权行为公平归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损害赔偿又属过错归责调整范围。即在适用过错归责的场合,双方均无过错,但又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基于社会道义和良知适用公平原则,对受害方予以适当的补偿。公平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的补充,二者不能混淆。3、自来水公司的不作为与刘某之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害人承担责任除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外,还必须具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来水公司未对水沟进行及时修复也未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可能导致健康人摔伤,也可能导致老年人、病人、盲人等摔死,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某自来水公司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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