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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回馈”促销 不能改发购物券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A地一商场为促销,推出了“现金回馈”活动,其专柜广告称:凡购买该商场标有“现金回馈”字样的商品,即可得到相应价值10%的现金回馈。赵某在该商场购买了2850元的指定货物后,付款时,商场却只同意返赵某285元的购物券,而不同意给赵某285元现金,理由是其门前广告上已写明是给购物券,专柜广告是误写。

    笔者认为,赵某有权要求该商场给付现金。理由是:

    赵某到商场购物,与商场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彼此之间分别受给付商品、支付价款等权利义务约束。商场在专柜上标明购买指定商品回馈现金,是对消费者的要约,消费者选购指定商品并支付价款,是对商场要约的承诺,双方便形成了买卖合同,给付回馈现金成了商场必须履行的义务。商场提出门前广告与其专柜广告不一,专柜广告系误写,并以此对赵某进行抗辩,这对赵某既不公平,也不是赵某的过错所致。应该说,无论是门前广告还是专柜广告它都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站在赵某的角度看,回馈现金对赵某有利,也就是对商场不利的解释。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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