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讼后,就钟某能否要求A商场履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已按要求办了,商场自食其言的明显违约行为,A商场应当履约。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场让在场女顾客当众主动脱得剩下“三点式”内衣,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明显与《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相违背,属无效民事行为。由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引发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受法律保护,其中当然包括钟某尽了脱成“三点式”的“义务”及挑选貂皮大衣的“权利”。此外,A商场之举已涉嫌恶意促销,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处。对顾客来说,就商家的促销行为是否合法,也应慎重考虑,理性地行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