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保护企业改制的健康发展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的理性分析,并归纳总结出了遏制逃债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 改制 逃债 对策
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全国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深入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企业改制中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暴露出来。例如,企业改制后,企业财产的性质如何界定;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何落实;企业改制中遗漏的债务、潜在的债务如何处理;承包、租赁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如何终止承包、租赁等等 。特别是企业改制前、后债务处理问题,因为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可参考,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往往成为一些企业逃债的借口,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本文试图对企业改制中的逃税现象进行一些理性分析,从而归纳出遏制这一违法行为的对策,以供企业改制时参考。
一、企业改制中逃债的主要情形分析
借企业改制之际,企图逃避债务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笔者调查研究,以下几种情形最为多见。
(一) 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以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价值有二,一是消灭已无法经营的企业的主体资格,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二是通过破产清算,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曾几何时,破产法这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却成了一些企业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例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 。重庆针织针织总厂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针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以后,重庆针织总厂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针织总厂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庆针织总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六天以前,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简称“海实”),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订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解除。
(二)“母体”裂变,“悬空”债务
企业分立是分散风险或者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的有效途径,设立全资或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所设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就必须将一些与本生产经营无关的部分分出,组成独立的经营组织,如职工福利机构,劳动服务公司等等完全交给社会经营,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而且有利于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化。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企业改制之际,将本公司的原有资产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职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个空壳,以此来对付债权人。与之相适应,有些企业借设立小核算单位为名,以分立的方式,将原有企业划分为若干企业,或者将原有车间、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产权不分债务,使债权人面对的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母体”,从根本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产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重组企业资产,使企业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优化组合,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国际上,即使是著名的大公司,也经常发生合并和解体现象。仅国际信息产业界,1995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大约650起收购、兼并事件,金额达390亿美元 。产权交易的动因,主要是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被兼并或者被解体的企业往往在技术、产品和市场方面有一定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经营不善,通过购并、改组,即可继续维持该产品在业界的地位,在此过程中,社会资源在各产业部门流动。其健康、顺利的流动,不仅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且也救活了被兼并的企业。然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为某些企业以此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四)政府干预破产,拖垮债权人.
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可以及时遏制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然而,企业破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处理不好,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心理的支配下,以保护本地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借口,人为地干预企业的破产程序,使一些早就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一拖再拖,最终不仅自己难逃破产的命运,而且也将债权人拖到了破产的境地。这种变相的逃债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除上述企业改制中的逃债情形以外,还有诸如,将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在改制中低估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对潜在的债务不予关注等逃债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遗留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看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
(一)法律因素
所谓法律因素,主要指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为不法行为者的逃避债务留下了空间。第一、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越来越快,国家颁布的法律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套仍然存在的不尽人意之处,这就不可避免的降低了法律的整体效力。比如破产制度与企业法律制度的不协调,企业法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致于国有企业享受不到真正的自主权,其职工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所以国有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企业的破产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又比如企业法并没有真正解决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以致于政府常常利用行政权力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了地方利益,强制企业破产或强制不准破产。又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无法解决,影响了社会稳定,以至于使政府对企业破产产生了恐惧感,从而走进了这样一个怪圈,越借用假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频临破产的企业就越多;频临破产的企业越多,越要用假破产来逃避债务。第二、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规定了法人的独立责任制度,而没有规定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致于当某些法人成员滥用法人制度,利用法人形式实现违反法人制度目的的行为时,法律对其无可奈何。如前述的“母体裂变”“债务悬空”就是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又比如,某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留下一个空壳公司以应付债权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公司逃不到债务,对股东又无可奈何。
(二)非法律因素
所谓非法律因素,是指不属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如道德因素,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商业道德和信用,坑蒙拐骗,欠债不还,它们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缺乏起码的商业道德观念,它们恪守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能骗就骗,能逃就逃,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 遏制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的对策分析
企业改制是我国当前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今后还要进一步向纵深处发展,改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正常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相反我们要在改革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笔者认为,遏制企业改制中的逃债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泛指由若干法律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立法速度的过快和数量的猛增,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也逐渐增多,这种不协调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法律的整体效力。企业改制中所出现的逃债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到小系统的效力,又要考虑整个系统的协调,才能使法律发挥出它的最大效力。
(二)、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从根本上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自觉遵守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才能够有序发展,否则市场就会处于混乱状态,最终贻害于每一个市场主体。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利益出发,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短时期或许对本地经济有利,但破坏了市场规则,损坏了商业信誉,最终必将丧失市场。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各个环节的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要认真对待债务的落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的落实,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企业兼并、联合的,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被兼并、联合前企业的债务;(2)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3)企业出售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应有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购买企业的总资产的,应有出卖方用产权转让的收入偿还债务;(4)资不抵债企业出让时,采取抵债反租形式的,原企业的债务以用其资产抵偿给债权人,故债务已冲销;(5)财产已进行贷款抵押的企业被转让或拍卖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改制企业与银行重新办理贷款合同和抵押、保证手续,不得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拍卖、转让。
(四)、强化企业的商业道德意识,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对商业道德的破坏,就是对市场的破坏,而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市场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最终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作,对于个体来讲,逃避了债务对自己确实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个体都丧失信誉,任意逃避债务,那么,交易便无法进行,每一市场主体也都将无法存在。
总之,企业改制工作是全国的中心工作,是实现经济振兴的根本措施,企业改制工作一刻也不能动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利用企业改制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的危害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驾护航。
注释:
参阅张礼栋 卞昌久等《对企业改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参见梁华《一个债权人的疑惑----我看重针破产案》,载《中华工商时报》1994年8月31日
参见李记《大公司体制坐井观》载《中国计算机报》1996年3月4日
摘要:为保护企业改制的健康发展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的理性分析,并归纳总结出了遏制逃债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 改制 逃债 对策
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全国各地的企业改制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深入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企业改制中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暴露出来。例如,企业改制后,企业财产的性质如何界定;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何落实;企业改制中遗漏的债务、潜在的债务如何处理;承包、租赁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如何终止承包、租赁等等 。特别是企业改制前、后债务处理问题,因为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可参考,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往往成为一些企业逃债的借口,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本文试图对企业改制中的逃税现象进行一些理性分析,从而归纳出遏制这一违法行为的对策,以供企业改制时参考。
一、企业改制中逃债的主要情形分析
借企业改制之际,企图逃避债务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笔者调查研究,以下几种情形最为多见。
(一) 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以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价值有二,一是消灭已无法经营的企业的主体资格,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二是通过破产清算,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曾几何时,破产法这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却成了一些企业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例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 。重庆针织针织总厂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针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以后,重庆针织总厂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针织总厂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庆针织总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六天以前,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简称“海实”),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订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解除。
(二)“母体”裂变,“悬空”债务
企业分立是分散风险或者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的有效途径,设立全资或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所设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就必须将一些与本生产经营无关的部分分出,组成独立的经营组织,如职工福利机构,劳动服务公司等等完全交给社会经营,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而且有利于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化。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企业改制之际,将本公司的原有资产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职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个空壳,以此来对付债权人。与之相适应,有些企业借设立小核算单位为名,以分立的方式,将原有企业划分为若干企业,或者将原有车间、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产权不分债务,使债权人面对的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母体”,从根本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产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重组企业资产,使企业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优化组合,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国际上,即使是著名的大公司,也经常发生合并和解体现象。仅国际信息产业界,1995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大约650起收购、兼并事件,金额达390亿美元 。产权交易的动因,主要是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被兼并或者被解体的企业往往在技术、产品和市场方面有一定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经营不善,通过购并、改组,即可继续维持该产品在业界的地位,在此过程中,社会资源在各产业部门流动。其健康、顺利的流动,不仅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且也救活了被兼并的企业。然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为某些企业以此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四)政府干预破产,拖垮债权人.
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可以及时遏制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然而,企业破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处理不好,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心理的支配下,以保护本地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借口,人为地干预企业的破产程序,使一些早就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一拖再拖,最终不仅自己难逃破产的命运,而且也将债权人拖到破产的境地。这种变相的逃债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除上述企业改制中的逃债情形以外,还有诸如,将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在改制中低估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对潜在的债务不予关注等逃债现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遗留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利用企业改制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看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
(一)法律因素
所谓法律因素,主要指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为不法行为者的逃避债务留下了空间。第一、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越来越快,国家颁布的法律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套仍然存在的不尽人意之处,这就不可避免的降低了法律的整体效力。比如破产制度与企业法律制度的不协调,企业法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致于国有企业享受不到真正的自主权,其职工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所以国有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企业的破产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又比如企业法并没有真正解决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以致于政府常常利用行政权力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了地方利益,强制企业破产或强制不准破产。又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无法解决,影响了社会稳定,以至于使政府对企业破产产生了恐惧感,从而走进了这样一个怪圈,越借用假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频临破产的企业就越多;频临破产的企业越多,越要用假破产来逃避债务。第二、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规定了法人的独立责任制度,而没有规定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致于当某些法人成员滥用法人制度,利用法人形式实现违反法人制度目的的行为时,法律对其无可奈何。如前述的“母体裂变”“债务悬空”就是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又比如,某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留下一个空壳公司以应付债权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公司逃不到债务,对股东又无可奈何。
(二)非法律因素
所谓非法律因素,是指不属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如道德因素,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商业道德和信用,坑蒙拐骗,欠债不还,它们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缺乏起码的商业道德观念,它们恪守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能骗就骗,能逃就逃,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 遏制企业改制中逃债现象的对策分析
企业改制是我国当前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今后还要进一步向纵深处发展,改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正常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相反我们要在改革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笔者认为,遏制企业改制中的逃债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泛指由若干法律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改革开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立法速度的过快和数量的猛增,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也逐渐增多,这种不协调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法律的整体效力。企业改制中所出现的逃债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到小系统的效力,又要考虑整个系统的协调,才能使法律发挥出它的最大效力。
(二)、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从根本上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自觉遵守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才能够有序发展,否则市场就会处于混乱状态,最终贻害于每一个市场主体。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利益出发,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短时期或许对本地经济有利,但破坏了市场规则,损坏了商业信誉,最终必将丧失市场。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各个环节的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要认真对待债务的落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的落实,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企业兼并、联合的,由兼并、联合后的企业承担被兼并、联合前企业的债务;(2)企业分立的,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合理分流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3)企业出售的,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应有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购买企业的总资产的,应有出卖方用产权转让的收入偿还债务;(4)资不抵债企业出让时,采取抵债反租形式的,原企业的债务以用其资产抵偿给债权人,故债务已冲销;(5)财产已进行贷款抵押的企业被转让或拍卖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改制企业与银行重新办理贷款合同和抵押、保证手续,不得未经抵押权人意,擅自拍卖、转让。
(四)、强化企业的商业道德意识,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对商业道德的破坏,就是对市场的破坏,而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市场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最终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作,对于个体来讲,逃避了债务对自己确实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个体都丧失信誉,任意逃避债务,那么,交易便无法进行,每一市场主体也都将无法存在。
总之,企业改制工作是全国的中心工作,是实现经济振兴的根本措施,企业改制工作一刻也不能动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利用企业改制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的危害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驾护航。
注释:
参阅张礼栋 卞昌久等《对企业改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参见梁华《一个债权人的疑惑----我看重针破产案》,载《中华工商时报》1994年8月31日
参见李记《大公司体制坐井观》载《中国计算机报》1996年3月4日
杨连专 2002年